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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法律责任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4-11-10 18:27:52
关于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法律责任义务告知书[本文共1133字]

买卖、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微信和支付宝等结算账户)己成为涉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犯罪黑灰产业链,为推进黑龙江省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切断上述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您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现对买卖、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义务告知如下:

一、买卖、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编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还会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为了保护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知悉买卖、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公民,请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四、他人使用您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利用支付宝、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五、经告知后,依然坚持买卖、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或其他犯罪,视为行为人明知,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定罪后,将对您的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请慎重!

六、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充分了解并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在空白处签署“本人已充分阅读并知晓”并盖章、签名确认。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人:

(签名、按指纹印)

年月日

银行工作人员签名:

年月日

工作人员确认被告知人阅读全部内容后亲笔签名,弄虚作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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