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亲人王某某遭受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害一案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刑事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从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原告的亲人王某某杀害,残忍剥夺了受害人王某某的生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被告人携带刀具两次入户杀害王某某,非常恶劣,显然是蓄意杀人。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入户杀害被害人王某某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两次入户杀害了被害人,显然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至于说发生了口角,只是制造杀人事件的借口。
2、被告人携带刀具入户连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凶残至极,客观上实施了手段非常残忍的杀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用刀杀害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击打部位为左肩臂1刀,左肩2刀,左颈部动脉3刀,左手背1刀,颈椎1刀,枕骨处及后脑3刀,左耳後骨侧发区2刀,右脸嘴上1刀,右脸颊1刀,右眉又眼角旁1刀,右眼被打淤青。被告人使用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犯罪工具,击打受害人的重要身体部位,从而杀害被害人,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请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的情节和拒不赔偿事实;以及被告人家人还请个别镇政府人员多次下乡一起威胁被害人家人签署谅解书的表现激起了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本案应该从重处罚杀人凶犯。
被告人李某某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事由。
1、被告人李某某是不良青年。
被告人李某某贪图享受,四体健全却不劳动,25岁了待业在家全靠其父母养着,纠结其他青少年成群结队携带管制刀具四处闲逛、赌博、偷窃、酗酒,以自我为中心,专横,逆反,逞强好胜盲目,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携带刀具入户连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之名部位,凶残至极,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李某某两次入户杀人,主观恶意大,心态极其歹毒。
被告人李某某第一次杀人后回家许久又返回,再次数刀杀害了王某某,主观恶意大,心态非常歹毒。他家人知道后并没有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更没有及时报警,即没有履行时候救助的法定义务,这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的性质极为恶劣,应该从严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两次入户连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如不从严处罚,将会导致被告人不思悔改一犯再犯,这种故意杀人犯罪已经是社会安全的隐患,应当从严处理以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三、公诉书上所说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不符护事实情况,也不符护法律规定。
1、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符护事实情况,也不符护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两次入户连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刀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得知杀死人不能逃脱法律追究后才能去“自首”、“认罪”,借以逃避处罚,这显然不能作为从轻的依据。
2、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认罪认罚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认罪认罚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要证据裁判原则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并不是一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被害方权益保障16.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处死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的情节和拒不赔偿事实;以及被告人家人还请个别镇政府人员多次下乡一起威胁被害人家人签署谅解书的表现激起了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害受害人王某某,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予以严惩。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经济能力在腊么有房子田产,与其家人在北斗湾小镇还分有四套房屋。在杀害被害人后却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致被害人死亡后放在殡仪馆两个月才得以火化安葬。被告人家人还请个别镇政府人员多次下乡一起威胁被害人家人签署谅解书,翻来覆去处处为难受害者亲人,致使受害人三个子女两个月来一直误工处理母亲被杀害之后事。被告人入室杀害受害人之房屋已成为凶宅,以后不能居住,受害人损失惨重。而且受害人丈夫李某2005年双肾结石在安顺302做的手术,2011年在平坝县医院做急性阑尾手术,2015年脑梗在平坝县医院住院治疗,现在腿行走不是很方便,2019年10月份双肺感染肺炎在高峰卫生院住院查出高血压。现在有双肾结石,脑梗,高血压,痛风这些慢性病,只能靠长期治疗,不能根治,现在腿痛风行走更加困难。一直靠受害人王某某扶养,共同生活,现老伴被杀害,其伤痛难以言表,2020年六底还因悲伤过度摔伤到贵州医科大学大学城医院住院近一个月,现生活更加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处被告人赔偿扶养生活费。
3、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者家属,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家人知道后并没有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更没有及时报警,即没有履行时候救助的法定义务。相反处处刁难受害者亲人,经过四次调解才给五万元安葬费,说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者,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告人携带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两次入户杀害王某某,且实施了连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和颈部的杀人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至于公诉人提出的所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不符护事实情况,也不符护法律规定,应当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警示故意杀人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严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房屋损失费等共计478118元。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律师
2020年9月24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