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股东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现拥有近5万名正式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1500多个。2014年,新华保险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
发展历程
1996年1996年9月6日新华保险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开业庆典。
1997年新华保险营业总部(现北京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3.86亿元,居北京寿险市场第二位。
1998年新华保险参与全国禁毒行动、抗洪抢险、援建希望小学、捐助绿色工程等公益事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敬。
1999年新华保险获批筹建天津、江苏、四川分公司,开启了全国机构网络建设的新局面。2014年新华保险与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四家实力强大的外资机构正式签订招股协议,外资股份达到24.9%,实现资本的壮大与国际化。
2014年新华保险在股东苏黎世集团的支持下,第一次以科学的方法,制定了前瞻性的、具有自身特色、适应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在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新华保险准确抓住了历史机遇,迅速发展壮大。
2014年新华保险正式实施新版vi系统,自创业初期开始使用的“碧海红日”vi系统变更为蓝色“方圆”vi系统。 2014年新华保险在全国所有分支机构开通了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7,客户服务更加便捷、规范和统一。新华保险年度保费首次突破100亿元,年底达171.8亿元。
2014年内蒙古、宁夏、贵州、青海等四家分公司开业,新华保险省级分公司达到34家,完成全国性机构网络布局。
2014年新华保险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上线,业务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平台。新华保险总资产超过500亿元。
2014年新华保险控股的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2014年新华保险总资产突破1000亿元。
2014年新华保险个人客户突破1000万。新华保险年度保费突破500亿元,达到556.8亿元。2014年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人民币8.7元的价格对新华人寿的股份进行收购,总共支付约人民币40亿元,并且承诺五年内不出售股份,[1]中央汇金成为新华保险的第一大股东。新华保险总资产突破2014亿元。 2014年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2014年1-12月,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36.4亿元,居国内寿险市场前三。
年新华保险成功实现ipo,成为国内首家a+h同步上市的保险企业。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年1-12月,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63亿元,继续稳居寿险市场第三位。编辑本段战略与文化愿景
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
战略
以客户为中心,坚持现有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坚持变革创新,坚持价值和回归保险本原,抓住城镇化和老龄化历史机遇。
股东情况控股股东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2]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建立了几乎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机构网络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寿险服务。截至2014年年底,新华保险在全国拥有34家省级分公司、223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1260家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新华保险搭建起了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新华保险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个人代理、电话/网络直销、银行代理等专业和兼业代理,以及保险经纪等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方便的保险购买方式。
产品特色
新华保险深入了解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求,体现“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形成新华保险产品的鲜明特色。新华保险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新华保险建立了完善的产品体系,涵盖传统保障型产品和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可满足各个年龄阶段客户在意外伤害、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家庭理财等方面的需求。新华保险在国内寿险市场率先采用“保额分红”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分红产品体系。保额分红产品通常采用“年度红利”和“终
了红利”双重红利设计,一般情况下,公司使年度红利保持相对平稳,满足客户相对合理的预期,并通过终了红利“以丰补歉”,平滑回报。编辑本段客户服务服务平台
新华保险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建设,为客户提供便捷、温馨的服务体验。一站式综合服务柜台覆盖公司所有机构网点。95567全国统一呼叫服务中心为全国客户提供全年无休的产品咨询、保单信息查询、投保人信息修改等服务。推出专家预约挂号、导医导诊和客户服务节系列活动等附加值服务。
理赔服务
新华保险致力于打造更快、更易、更关怀的理赔服务。3天,平均理赔时间不超过3天。60分钟,2014元以下的小额赔付1小时内办理完毕。30天 ,复杂重大的赔案30天之内处理妥当。 新华保险推出了保单一号通、保单无障碍迁移、保全免单服务、保全失单保障、全国通赔、理赔款预付、全球化人身风险服务管理方案、理赔星级标准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编辑本段风险管控2014年,新华保险持续完善风控体系。“合规经营,打造典范”:新华保险提出致力于打造合规经营典范公司的目标;一年内实现满足a+h两地上市合规要求;合规管理逐步由经验管理提升至专业化管理水平。“三道防线,全面防控”:新华保险建立起“三道防线”内控与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第一道防线以从事销售和服务的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为主;第二道防线以风险管控职能部门为主;第三道防线以审计监督部门为主。“严格考核,一票否决”:新华保险建立起将风险管控效果与机构建设及负责人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发生重大违规事项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明显提升。编辑本段公司形象社会责任
新华保险坚守“创造价值,稳健持续”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最优秀的企业,追求商业价值、社会价值最大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公益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和改善人们生活质量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稳健经营,创新发展,成为国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寿险公司之一。关注经济民生,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持续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参与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健康医疗、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公益慈善项目,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000万元 ,2014年以来,新华保险向甘肃、内蒙等严重缺水地区捐款1000万元,建设1万口“母亲水窖”,受益户数为11333户,受益人口达53421人。100所 ,2014年在四川省16个地市捐资兴建100所“新华保险——四川留守学生之 ……此处隐藏11156个字……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保险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根据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所确定的有效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有效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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