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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工作总结

时间:2024-07-23 18:27:08
医疗保障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工作总结[本文共1996字]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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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医疗保障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主办2件,协办3件,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季节性疾病防治等方面。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增强建议办理责任感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为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送来的“金点子”,也是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鞭策和关心。收到承办建议后,我局立即把办理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办好建议作为转变政风行风、提升干部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部署人大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增强使命意识,层层传导压力,以对代表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用情用心用力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推动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建议办理要求

制定建议办理制度和工作台账,明确办理流程和任务分工,将分办、催办、审查、答复、总结、归档程序等制度化,明确建议办理时间表、责任科室、牵头领导、责任人、办理完成时限等要素,并由专人跟踪办理进度。严格履行建议办理程序,科学分类办理建议,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收到的人大建议及时梳理,明确责任部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科室拟定办理方案,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确保正式答复意见格式规范、内容真实、表达准确,与人大代表沟通后,录入人大建议办理平台。

(三)强化督办,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及时加强和市人大、市政府督查室,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系,沟通办理进度。通过电话沟通、见面拜访等多种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诉求,研究、吸纳代表的真知灼见,对新老问题找准症结,寻“良方”、出“实招”,跟踪落实,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和医疗保障领域相关的各项工作。对建议办理进行全程督办,及时督促承办科室、责任人认真办理,严格按照办理步骤和时限,拟出针对性强、质量高的答复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作办件。

三、建议办理情况

我局收到的5件人大建议,现已全部拟出答复意见。

1.关于城镇居民缴纳医保实现手机缴费(编号:019,代表:刘一嘉)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9年3月29日,按照国家、自治区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相关政策要求,市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呼税发〔2019〕59号)文件,明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职责,从2019年4月1日起各旗县区税务机关承担参保人员的征缴工作。

2.关于规范管理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定点治疗的全公费伤残人员的建议(编号:028,代表:嘎勒登玛)

经了解,我市全公费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多年来一直由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负责,市财政负责拨款。今后需我局保障其医疗待遇,我局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积极配合。

3.[重点建议]关于适当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的建议(编号:036,代表:樊三桃)

2017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我市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出台后,扩大了甲类慢性病病种范围,取消乙类慢性病的申报审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000元(60岁以下参保人员)和2400元(60岁及以上老年参保人员)。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分别提高到65%和60%。实现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就医直接结算,在自治区范围内尚属首家。

4.关于季节性鼻炎的防治建议(编号:059,代表:乌琼)

我市已经出台《呼和浩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181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呼医保发〔2019〕35号),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算。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不再申报办理。凡符合规定的过敏性鼻炎用药均可以在门诊即时结算。

5.关于适当延长医疗保险住院天数的建议(编号:073,代表:赵银丽)

为防止过度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平均住院费用评价,采取总额控制形式管理。医疗保障局部门未对参保患者的费用和住院天数进行限制。患者的住院时间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及医院管理规定确定。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我们的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工作。承办科室及承办人对办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还须进一步提高,创新办理、“三见面”落实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担当;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力求实效。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细化办理流程。加大走访调研,探索建议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推动建议办理取得更好成绩。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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